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金凤秋发布时间:2016-08-20浏览次数:2396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在籍的本科生、研究生、学位留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在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学校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申诉,学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隐私保护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专门受理学生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学校领导;

(二)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察法制办、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保卫处、财务处、留学生中心、人事处、科技处等各部门负责人;

(三)教师代表;

(四)学生代表。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领导担任。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各院(系)推荐,每院(系)推荐教师代表、本科生代表、研究生代表各一名,每届任期为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申请书的接收、审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调查,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事宜;并受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托,有权要求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诉的具体情况,组成申诉处理小组,小组人数应为单数。申诉处理小组由委员会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且不少于5人。涉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处理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而且应有校领导参加。该小组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经审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择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小组成员如果与被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受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学生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号、住址、所在院(系)、班级、专业等;

(二)被申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

(五)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六)申诉人签名;

(七)申诉时间。

第十六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在接到申诉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过期没有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五)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人申诉申请生效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核实,做出调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三)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当终止申诉处理;

(四)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前,自愿撤回申诉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可以召开听证会议,听证会议须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单位)及相关人员到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经集体充分讨论后,并有一半以上成员通过,方能做出申诉处理意见,并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住址、所在院(系)、班级、专业等;

(二)被申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的要求及主要理由;

(四)被申诉人做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五)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依据;

(六)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七)告知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决定日期;

(九)加盖哈尔滨工业大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公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可以对学生申诉做出以下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由被申诉人(单位)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1、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违反处分、处理程序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处分或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同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申诉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需要改变原有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向学校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黑龙江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则

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非学位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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