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学院关于推选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的通知

时间:2014-04-28浏览:1437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我院实际,现就推选201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不包含一年级)。

二、评选名额和标准

(一)评选名额

按照能源学院在籍学生总数的1%的比例,共计12个名额。

(二)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平均学分绩专业排名达到前30%;硕士生第二学年获得一等以上基本奖助学金;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工作进展好,已通过开题报告,科研能力突出,已取得显著成果;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坚韧的毅力、拼搏进取的精神,有健康地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8.对于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平均学分绩专业排名达到前50%),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经学院审核相应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经学院初评通过,可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参加联评,联评会上通过名额数不超过本年度省三好学生总数的10%

三、评选组织

(一)学校成立专项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要求及学校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工作,负责对各学院推选上报材料复核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成员包括各相关单位主管领导。

(二)学院成立评审小组,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工办教师、班主任代表及学生代表,通过初审和联评大会,确定最终人选。

四、评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学院初评

428――53日,发布通知,学生准备材料;

54日,学院初审,按比例选出参与联评人员名单,通知相关学生准备联评材料;

56日,学院召开学院联评大会,侯选个人可以使用PPT或视频短片以辅助展示,每人限时3分钟;评审小组经投票确定评选结果;

57日,将初评结果上报学工部,同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

2.学校评审

512――513日,学校评委会对申报个人的材料进行评审;

513日,学校公布评选结果,在校园网校内信息处公示5天。

五、表彰和奖励

黑龙江省教育厅将印发表彰决定,同时为评选出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六、材料报送时间及方式

1.申报个人必须认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附件1);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以第三人称填写“主要事迹”部分内容,不允许更改表格格式

2.申报个人需上报一份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题目自拟,以第三人称撰写,简明扼要地介绍突出事迹,内容上要实事求是,语言简练,避免空泛、面面俱到;

3.申报个人需上交个人生活照片一张(竖版,大小超过1M可作喷绘宣传使用)。

报送方式:《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及事迹材料打印版务必于5411:30之前交送至节能楼211,同时将以上两种材料的电子版及个人生活照发送至辅导员邮箱。

 

确认表

能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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