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我院实际,现就推选201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不包含一年级)。
二、评选名额和标准
(一)评选名额
按照能源学院在籍学生总数的1%的比例,共计12个名额。
(二)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平均学分绩专业排名达到前30%;硕士生第二学年获得一等以上基本奖助学金;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工作进展好,已通过开题报告,科研能力突出,已取得显著成果;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坚韧的毅力、拼搏进取的精神,有健康地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获得校级及以上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8.对于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平均学分绩专业排名达到前50%),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经学院审核相应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经学院初评通过,可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参加联评,联评会上通过名额数不超过本年度省三好学生总数的10%。
三、评选组织
(一)学校成立专项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要求及学校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工作,负责对各学院推选上报材料复核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成员包括各相关单位主管领导。
(二)学院成立评审小组,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工办教师、班主任代表及学生代表,通过初审和联评大会,确定最终人选。
四、评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学院初评
4月28日――5月3日,发布通知,学生准备材料;
5月4日,学院初审,按比例选出参与联评人员名单,通知相关学生准备联评材料;
5月6日,学院召开学院联评大会,侯选个人可以使用PPT或视频短片以辅助展示,每人限时3分钟;评审小组经投票确定评选结果;
5月7日,将初评结果上报学工部,同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
2.学校评审
5月12日――5月13日,学校评委会对申报个人的材料进行评审;
5月13日,学校公布评选结果,在校园网校内信息处公示5天。
五、表彰和奖励
黑龙江省教育厅将印发表彰决定,同时为评选出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六、材料报送时间及方式
1.申报个人必须认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附件1);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以第三人称填写“主要事迹”部分内容,不允许更改表格格式;
2.申报个人需上报一份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题目自拟,以第三人称撰写,简明扼要地介绍突出事迹,内容上要实事求是,语言简练,避免空泛、面面俱到;
3.申报个人需上交个人生活照片一张(竖版,大小超过1M可作喷绘宣传使用)。
报送方式:《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及事迹材料打印版务必于5月4日11:30之前交送至节能楼211,同时将以上两种材料的电子版及个人生活照发送至辅导员邮箱。
能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